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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如何?

2025-09-22 12:03 发布

为了加强上海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并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根据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该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该办法。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服务规范,包括设置停车场经营服务标志、执行停车收费规定、配置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等。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服务规范,并执行道路停车收费规定。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的泊位数。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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