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业务模式是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则需支付租金。
机动车售后回租业务中存在多种登记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的物权登记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未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及以下三种登记方式:
- 中登网登记: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规定,融资租赁业务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此登记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
- 车管所管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 抵押登记: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可以通过设立“自物抵押”的方式,来防止承租人恶意转让租赁物。
《民法典》施行后,办理“自物抵押”仍然具有现实合理性,主要因为:
-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自物抵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租赁物被他人善意取得。
- “自物抵押”在特殊动产如车辆售后回租中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能够保障出租人的权益。
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
- 未进行所有权登记,被认定为“名租实贷”。
- 缺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环节,被认定为抵押贷款。
- 无法证明车辆真实存在,被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
- 出租人滥用取回权,需赔偿承租人损失。
- 车辆违章处罚具有不可诉性。
为防范这些风险,建议:
- 及时在中登网进行融资租赁登记。
- 确保租赁物的真实存在,并有详尽的原始凭证。
- 规范取回车辆的程序,与承租人协商。
- 在合同中明确未及时处理违章行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