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领环保标志手续时需携带以下三种证件,以便核发人员进行核对和登记:
-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其中,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妥善保管,不随车携带。当车辆办理转籍、过户等手续时,都需要出示并记录相关情况,因此,它相当于车辆的“户口本”。
根据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各种环保标志的核发规定如下:
- 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将核发黄色标志:
- 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 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 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 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将核发国Ⅰ标志:
- 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 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 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 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将核发国Ⅱ标志:
- 2005年7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 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将核发国Ⅲ标志:
- 2006年9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 使用LPG的单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