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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交警可以扣车

2025-09-24 13:43 发布

交警是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章情形的主要工作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有权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律师解答指出,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形包括:

  • 无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 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 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 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 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 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收缴和追缴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处理:

  • 属于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及时返还;
  •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或依法变卖或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 对无法变卖或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交有关厂家回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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