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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条款是什么?

2025-09-25 13:49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包含多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条款,这些条款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遵循这些法律规定:

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当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时,侵权人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导致死亡,则需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若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以确保公平性。

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中,如果被侵权人是组织且该组织分立或合并,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时,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如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应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若难以确定,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处理财产损失时,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对于损害赔偿费用,当事人可以协商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时,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若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可以分期支付,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于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第一千二百一十条中,若机动车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若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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