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以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中,明确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制定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实施。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管理规定了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新建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枢纽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的,必须提前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了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必须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设置方案。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相关服务规范,执行停车收费规定。
第五章 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了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使用统一发票或专用收费收据。同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此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上海市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
私自设置停车场的管辖权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如果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用于非停车用途,必须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同时,若要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也需获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
停车场的管理权主要归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任何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停车场性质更改都是不允许的。然而,现实中停车场的管理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管理混乱。特别是在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停车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不一致的情况尤为突出。
停车场的管理权主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他们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审批、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如果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用途,必须先得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