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就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新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旧版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将“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
如果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此栏需要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以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从2021年5月1日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式启用,但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次,如果需要开具旧版本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如果使用的是税控盘、税务Ukey,首先进行系统设置,点击“系统设置——运行参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然后选择“发票填开——机动车发票填开”,输入购买方的信息和车辆类型。
2. 如果使用的是金税盘,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进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初始默认为“2021版”,如果实际为2014版发票,点击“2021版”切换至“2014版”。
当输入车架号信息时,如果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说明车辆识别号或车架号不在税务局端的本企业机动车台账里。经销商可以确认该辆车是否为本企业购进,且上游企业是否已正确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并上传税务局端。如果上游企业为生产企业,需要确认在工信部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是否做好票证关联。如果以上排查正常,可以携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台账手工维护。
当提示“未查询到合格证信息,不允许开票”时,经销商可以核实上游企业开具的机动车专用发票的车辆信息与合格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是车架号信息是否准确输入。上游企业的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上传税务局,且生产企业是否在工信部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做好票证关联。如果以上排查正常,可以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台账手工维护。
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错了,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不需退回抵扣联。但销售方应分别留存《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抵扣证明(综合服务平台已勾选抵扣截图)等有效证明备查。
开具的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需要通过红字信息表导入开具,不允许手工填列或手工修改信息表的方式开具红字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对于向下游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单辆车辆的销售价格高于最高开票限额,不允许开具多张同一车架号且数量小于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高开票限额。
当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情况时,只要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上高速使用临牌时必须携带的证件主要包括机动车发票、合格证原件、司机的身份证以及驾驶证。在行车过程中,临时号牌的法律效应与正式牌照相同,因此务必妥善保管。 机动车发票和合格证原件是车辆的重要凭证,用于证明车辆的合法来源和质量合格。在高速路上行
机动车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方法主要包括确保发票正确、先进行认证、遵循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认证方法,并注意时间限制。纳税人购车时,必须正确取得可以认证抵扣的“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否则无法进行认证抵扣。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
查询机动车发票真伪是确保购车过程顺利且合法的重要步骤。发票号码作为税务部门赋予发票的唯一编码,是查询发票真伪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在发票号码前输入信息码或发票代码。这些信息共同构成了用于网上查询的“发票号码”。例如,查询时输入的信息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