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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船税如何缴纳

2025-09-29 16:42 发布

北京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车船税的标准、缴纳时间、地点及流程等相关信息。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可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5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等相应要求。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则应同时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等相应要求。

对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通知》明确免征范围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车船税缴纳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办理材料包括:《车船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所述资料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内购买的新机动车,要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机动车,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构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缴税期限为新车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应税船舶的车船税申报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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