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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后何时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2025-10-06 20:13 发布

一般来说,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应当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通常,治疗终结是在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稳定,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进行鉴定。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

具体来说,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在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好转标准作为判断依据。

以下是几种常见损伤的临床治愈和/或好转标准:

体表损伤的治愈标准: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

头颅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消退,伴随的皮肤损伤已经愈合,无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经整复;出血吸收;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好转或消失,遗留后遗症趋于稳定。

眼、耳、口腔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刺激症状好转或消失,视、听及其他相应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

骨折的治愈标准: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

骨折的好转标准:骨折线消失或不再出现动态变化,功能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

血、气胸及肺挫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出血消失,胸部症状好转或消失,X线或CT等检查显示胸腔无异常影像或趋于稳定。

腹腔、盆部器官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症状好转或消失,部分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趋于稳定。

脊髓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相关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肌腱损伤、周围神经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肢体离断的治愈好转标准:损伤痊愈,残肢功能趋于稳定。

对于个别难以达到医疗终结标准者,可视具体情况在伤情基本稳定时实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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