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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2025-10-08 11:38 发布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实际情况,该办法对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道路的建设需要符合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设计方案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且设计、施工需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技术标准和操作办法。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管理方面,道路主管部门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检测和普查,并根据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从城市维护费中逐年核定养护、维修资金。施工单位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方面,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开设路口,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或停放等行为。因特殊情况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需向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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