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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2025-10-13 17:08 发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的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备四个或更多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

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

  • 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乘用车,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
  • 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

对于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而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如果小汽车的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例如8~10人或17~26人,则按照区间值的下限人数来确定其征收范围。

此外,电动汽车并不在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的规定,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被划为超豪华小汽车,需要在小汽车税目下加征消费税。

自2025年7月20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同时,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的情况,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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