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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多久交通事故导致伤亡就不能算工伤了?

2025-10-15 09:55 发布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以下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句句不离“合理时间”。因此,如果劳动者上下班过程中迟到或早退时间过长,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换句话说,时间过长可能导致被认为是超出了“合理时间”,进而引发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疑问。

具体到多久算丧失合理性,这取决于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王时兴在三多食品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公司规定的门卫保安上下班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7时。王时兴案发当日正上中班,规定的下班时间是当日23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日22时25分,提前下班至少超过35分钟。原审法院认为,王时兴提早下班属于擅自离岗行为,已超出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项规定的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而在另一个案例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津01行终118号判决中,法官认为第三人王玉廷提前下班2小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其购买香烟的行为并未明显改变回家路线,因此仍被认定为工伤。这两个案例显示,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结果有着重大影响。

因此,关于迟到、早退多久算丧失合理性的问题,需要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如果仅指狭义的“上下班从单位到住所的耗时时间”,即使迟到或早退7.5小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也不能以迟到、早退时间过长为由排除工伤。但如果认为“合理时间”还包括广义的“上下班的具体时间”,那么迟到、早退过久,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的,就可能被排除工伤。最终,这个问题的答案仍取决于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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