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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是哪个部门?

2025-10-16 18:17 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需要依法缴纳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应参照该表执行。

车辆的适用税额由各省级政府按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确定。而船舶的适用税额则由国务院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类型的车辆和船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例如,捕捞、养殖渔船、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专用船舶、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车船等,都可享受免税待遇。

对于节能和新能源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同时,如果车主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纳税困难,也可以申请减税或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需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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