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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的工作情况怎么样

2025-10-17 09:53 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缴纳车船税。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确定:

对于某些特定的车辆和船舶,如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船舶,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可以享受车船税的免税政策。

此外,对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以及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政策。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也可以享受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政策。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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