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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算作道路交通事故,哪些不算?

2025-10-19 11:17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由车辆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认定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事故必须涉及行驶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并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则指的是由人力或畜力驱动,并且符合特定条件的车辆,例如机动轮椅车和一些电动车。

其次,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这里的“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而非公共场所的道路,比如厂区内专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则不属于本法规定的道路。

再次,事故应由车辆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意外造成。驾驶人的主观过错一般限于过失,如果是驾驶员故意造成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可能被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车辆一方没有过错,但除自然灾害外,因某种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通常仍可归类为交通事故。

最后,事故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即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构成交通事故,而是交通违法行为。

那么,哪些情况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呢?交通律师总结了一些非道路区域,供大家参考:

  • 未纳入规划的自建自管的城市道路或者村际道路,或者自建自管的路面;
  • 在农村地区铺设的用于田间耕作的机耕道路,如水泥路、沥青路和砾石路;
  • 修建在村民房屋前后的路段或自然交通形成的路面;
  • 封闭居住区建筑之间的人行道;
  • 机关、团体、部队的内部路面,工厂、矿山、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港口、货场的专用路面;
  • 撤村并居后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 在庄稼晒凉的院子里;
  • 断路施工且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 其他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以上这些区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因此在这些区域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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