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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2025-10-21 09:55 发布

当您需要申请机动车过户时,应遵循《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中的相关规定。在所有权转让后,新车主需在三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并确保所有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申请转让登记时,需携带以下文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如果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还需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若车辆超过检验有效期,还需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将对车辆进行查验,核对车辆识别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收回号牌、行驶证。随后,将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并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办理转让登记期间,如果车辆处于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状态,需由原车主、现车主和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共同申请,并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

如果新车主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则需要先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转出地车辆管理所会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并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新车主需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当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新车主需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如果车辆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还需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将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将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的;
  •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 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此外,若原车主未向现车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时,现车主在办理转让登记时,需提交监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将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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