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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车位停车费的问题有哪些

2025-10-21 12:17 发布

总有人问的停车位停车费那些事,以下内容将详细解答:

住宅小区停车位有多种形式,包括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首层封闭式车库、独立建设的多层车位以及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不同形式的停车位需要缴纳的费用也有所不同。例如,地面停车位需要支付汽车停放费,地下停车位除了汽车停放费,还可能需要支付租金。

汽车停放费通常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租金则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汽车停放服务不属于物业公共服务,因为并不是每位业主都需要汽车停放服务,有的业主可能不止一辆汽车,车位属性多种多样。因此,停车管理费的规范称呼是汽车停放费。

小区地面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不包含汽车停放费。

物业公司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才能在小区内划停车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般来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对于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公司在停车协议中,应避免使用带有结果意义的“看管”、“保管”等字样,应使用纯粹描述行为的“巡视”、“检查”等。

人防工程停车位租期不得超过3年,其他停车位租期不得超过20年。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位归谁所有,主要看其层高。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层高小于2.2米的,应当认定其权属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由小区业主共有;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车库,其与地上建筑物虽可能在载体上有连接,但在功能上已完全脱离,可以独立经营、获取效益。因此,这部分地下车位不应当作为从物,而应当成为专有权的客体,归“投资人”所有。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要看层高。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的规定,层高2.2米以下的房屋和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因此,如果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层高较矮,低于2.2米,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也不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此时,首层架空车库是房屋建筑的从物,是共有部分,应由设置架空层的该幢建筑全体业主共有。

租用小区地面停车位要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汽车停放费。

小区停车位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对外提供车位须经业主大会决定,对外提供车位所收费用如何使用,也要经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的小区地面停车位共有权体现在对共有车位收益的分配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上。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个业主单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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