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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2025-10-22 13:47 发布

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并要求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2日。

此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由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负责,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非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非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身份证明、非机动车销售发票、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通过3C认证的证明等。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如果出现更换车身、车架或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等情形,非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非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明等证明、凭证。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非机动车受让人需要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转移给具备申请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如果被盗、遗失、灭失或不再使用,非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时,非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凭证等。

非机动车号牌损坏或灭失时,非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补领。换领或补领时,非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车辆,并交回损坏的非机动车号牌。

代理人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安局2014年1月6日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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