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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负责批准公路封闭?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2025-10-23 11:50 发布

公路封闭的实施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取疏导、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当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大范围施工等特殊情况时,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则规定,在出现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此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当收费公路发生损坏或施工等情况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如果交通堵塞,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公路封闭属于“交通管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置公路交叉道口必须经过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设计和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封闭公路属于交通管制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当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出现损坏、承载力不足或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除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外,还需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函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发布通告。

当国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应将阻、通情况及时报告交通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道、县道、乡道中断交通的报告程序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也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天向社会公告,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封闭或中断的路段、原因、施工期限以及分流线路。

交通运输部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也规定,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需要进行超过2小时的交通管制或封闭,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需要进行超过5小时的交通管制或封闭的阻断信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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