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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交警可以扣留驾驶证和行车证?

2025-10-25 10:14 发布

交警在以下七种情形可以扣留驾驶证、行驶证:

  1. 累计积分达十二分的;
  2. 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4. 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 造成交通事故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如果需要检验、鉴定,具体而言,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通警察必须返还被扣留的车辆。

交警扣车期限的规定一般不应超过25天。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从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通警察应当返还被扣留的车辆。

总的来说,交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扣留驾驶证和行驶证,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这些情况,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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