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明确的规则。首先,紧急避险要构成,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责任。
当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时,责任划分有多种情况。如果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且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或虽违章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由引起险情的人担全责,采取紧急避险的人不担责,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人赔偿。
如果紧急避险的人有违章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引起险情的人担主责,紧急避险的人担次责,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
如果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引起险情的人和紧急避险的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减轻或免除。
另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时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特大、重大事故20日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认定的,要报上一级批准延长。
例如,小黄为躲避越野车与树木相撞,法院认定符合紧急避险,越野车司机胡先生担责。还有谢某为避让横穿马路的郭虹,逆行驶入非机动车道致李欣死亡,郭虹对事故负责,谢某有“过度避险”和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两人负同等责任。
总之,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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