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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车辆禁止和限制携带及托运的物品有哪些?

2025-11-18 13:51 发布

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客运的正常运行,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从2021年6月20日起,该目录正式施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在经营场所及售票渠道公示此目录,履行告知义务。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和定制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通过提升安检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使用成熟可靠的安检设施设备,提高对违禁物品的发现能力。旅客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安全检查。

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将依法对道路客运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根据目录的规定,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的物品,旅客需将其交给相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或自行妥善处理。具备条件的车站也可提供寄存服务,寄存期限及逾期处理方式需与旅客协商一致。

对于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旅客,相关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携带、托运枪支弹药或管制器具。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依法决定提升道路客运车辆违禁物品查控标准。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中包括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和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此外,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包括酒精及酒类饮品、指甲油、去光剂、自喷压力容器、充电宝和锂电池等。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的物品包括锐器、钝器、工具农具和其他特殊物品。其中,装有宠物的封闭容器需具备通风条件,可在具备通风条件的行李舱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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