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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是什么?

2025-11-21 12:03 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贵州省机关事务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并正式下发给省直各部门。

该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行为,高效保障公务出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公务租车是指各部门与公务用车保障服务供应商签订租赁合同,车辆交付各部门专职人员履行公务时驾驶和使用,或由供应商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服务,各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租赁费用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应按照进一步勤俭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编制和执行预算。

公务租车遵循从严审批、厉行节约、规范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选择相应车型:4人以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轿车;4人以上8人以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商务车;8人以上18人以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中巴车;18人以上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大巴车。外事活动、大型活动或其它对租赁车型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租车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规范公务租车审批、采购、使用、报销等各环节管理。此外,各部门还应严格执行公务租车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在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租车事由、行车轨迹、租车费用等相关租车活动信息,定期公示非涉密公务租车使用情况。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租赁社会车辆时,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选用供应商的自有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与供应商名称一致;选用外观庄重完好,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且证照齐全有效,同时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以上,司乘险30万元以上的车辆;驾驶员技术及身体状况良好,证照件齐全有效。各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品牌车型、使用时限、收费标准、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换车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公务租车经费从公用经费或有关项目经费中解决。各部门应严格公务租车费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各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务租车相关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车辆、无公务租车内控审批单或选择不具备本规定明确的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等情况均不予报销。具体支出标准如下:

车辆租用费标准上限:轿车租金为350元/辆/日;SUV租金为450元/辆/日;越野车、商务车租金为500元/辆/日;中巴车租金为1000元/辆/日;大巴车租金为1100元/辆/日。驾驶员雇佣费标准上限:驾驶员雇佣费为240元/人/日;中巴车和大巴车驾驶员雇佣费为300元/人/日。燃油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及停车费由用车部门据实结算。驾驶员食宿费原则上由用车部门承担。

省机关事务局和省财政厅负责对各部门公务租车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企业租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置。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整改落实,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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