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调整后的具体运价标准:
起步价格:从现在起,中心城区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的起步价为8.00元/3公里。不足3公里的行程将按照3公里计费,不再收取燃料附加费。
基本运价:基本运价为1.80元/公里,计费单位为每100米,不足100米的行程将按照100米计算。
分段计价:对于超出8公里的行程,将按照以下标准加收费用:8公里至25公里的行程,加收50%的基本运价,即2.70元/公里;25公里至100公里的行程,加收75%的基本运价,即3.15元/公里;超过100公里的行程,加收100%的基本运价,即3.60元/公里。
低速收费:当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因道路等客观条件导致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将按照每分钟0.40元的标准收费。前3分钟免费,之后每增加1分钟加收0.40元,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对于非因乘客要求造成的停车时间,如加油、修理等,将不计入收费。
夜间加价:夜间22:00至次日6:00,起步里程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0.30元。
其他规定:过路、过桥、轮渡、停车场费用由乘客承担,不收取行李、包裹等杂费。
此外,所有从事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严禁不打表计费和擅自提高运价等宰客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9日。巡游客运出租汽车未调整计价器前,仍按原运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