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公里的尾数,四舍五入;城市短途运输计费里程可以半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公里的尾数,进为半公里。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货物运输的运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运时一次结算付清。大批货物运输订有运输合同者,从其协议。承、托运双方发现的错收、漏收运费,应认真清查,多退少补。
货物运价计算单位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公斤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长途运价执行基本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算。整车、零担运价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达到三吨及以上者,按整车运价计费;不足三吨者,按零担计费。
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回桥涵、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费用以及指挥人员的差旅费用,应由托运方支付。
区域运价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或降低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货物运输跨越几个不同运价区域时,应按不同运价区的里程分段或按货物起运地的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吨位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
计时包车自车站至托运人指定地点或完成任务后的最后卸货点至车站的运行里程。应按规定计费。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八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八小时者,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本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汽车运输市场,确保运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