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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酒驾是由交警还是辅警负责

2025-12-23 11:00 发布

查酒驾的执法主体是交通警察,而非辅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处酒驾属于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正式交警实施。辅警作为辅助力量,可在正式交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开展拦车、引导、记录等辅助性工作,但无权独立执法,更不可单独完成酒精检测、出具处罚决定等核心执法环节。

实践中,交警部门常采用“民警带队、辅警配合”的勤务模式。例如在夜间酒驾整治行动中,现场通常由一名或两名正式交警主导执法流程,辅警负责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辅助采样、维持现场秩序、引导车辆停靠等。但关键环节——如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的确认、执法文书的签署、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由正式交警亲自完成并承担责任。若仅有辅警在场进行酒驾检查,而无正式交警在场监督,则该执法行为涉嫌程序违法,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则行政裁定书明确指出:在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现场仅有一名正式民警,另一名民警未实际参与执法过程,且签名系代签,法院据此认定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依法撤销了处罚决定。这表明,法律对酒驾执法的双人执法原则有严格要求,目的是保障执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辅警的辅助角色不能替代正式交警的执法主体地位。

此外,酒驾检测标准具有法定性: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即构成饮酒后驾驶,≥80mg/100ml则构成醉酒驾驶,将面临吊销驾照、拘留甚至刑事责任。无论驾驶人自认为“酒量好”“休息够”“喝得少”,只要检测结果达标,均依法处罚。因此,公众应明确:酒驾查处不是“谁在场”的问题,而是谁有权执法的问题。只有正式交警的执法行为才具备法律效力,任何试图以“辅警查酒驾无效”为由逃避责任的做法,均不可取。

安全无侥幸,执法有底线。每一位驾驶人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而每一位公民也应知晓,执法权威不容挑战,正式交警是维护道路安全的法定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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