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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如何确定

2025-12-25 18:33 发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用于认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文件:

其证据效力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为民事诉讼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需经司法审查确认。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并非直接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需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认其证明力。具体规则如下:

(一)推定具有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可推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若当事人未提出充分反驳证据,法院一般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

(二)审查重点: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围绕以下核心要素:

  • 合法性:制作主体是否合法(须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程序是否合法(如现场勘查时限、检验鉴定期限、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是否保障);依据是否合法(责任划分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 真实性:证据来源是否可靠(如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是否原始载体,证人证言是否可信);内容是否矛盾(如认定书载明的碰撞位置与现场图、车辆痕迹鉴定是否一致);签字盖章是否完整(制作人、审核人是否签字,单位是否盖章)。
  • 关联性:认定书认定的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是否与案件事实一致;责任划分是否与损害结果(如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复核和在民事诉讼中举证反驳。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推翻,但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异议:

  • 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对认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需说明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维持、撤销或责令重新认定)。
  •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反驳:当事人未申请复核或复核维持的,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交新证据(如现场录音、证人出庭作证、专业鉴定意见等),证明认定书存在错误,由法院重新审查并划分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认定遵循“证据审查规则”,其本质是民事诉讼证据,需经法院审查确认证明力;推定具有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可推翻;不属行政行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救济,需通过复核或民事诉讼反驳。当事人需注意:收到认定书后应及时评估内容,若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尽快申请复核或在诉讼中充分举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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