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中的车辆类别仅限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类车辆不用于公共道路行驶,而是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封闭区域内作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因此纳入国家强制监管体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分为两大类: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机动工业车辆中最典型、最常见的是叉车。根据《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符合以下特征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具备自行式动力驱动、配备门架和货叉、能够将载荷起升至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具体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这些车辆在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操作人员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N1项目)上岗。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同样属于特种设备范畴,主要包括内燃观光车和蓄电池观光车。这类车辆专用于旅游景区、度假村、大型园区等封闭区域的载客运行,设计速度通常不超过30km/h,且不得驶入公共道路。其安全性能、制动系统、防护装置均需符合国家特种设备技术规范,并接受年度检验。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普通汽车、工程车、消防车、救护车、冷藏车、油罐车等虽常被称为“特种车辆”,但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特种设备。这些车辆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畴,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监管。例如,汽车吊虽在外观上类似轮胎起重机,但因其具备独立驾驶舱和公路行驶能力,不属于特种设备;而轮胎起重机若仅在厂区内部作业且符合额定起重量≥3吨、提升高度≥2米的条件,则属于起重机械类特种设备。
此外,手动液压托盘搬运车(俗称“地牛”)、非自行式堆垛车、可在公共道路行驶的带货叉车辆等,因不具备“自行式”或“起升堆垛”核心功能,均不被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使用单位若误将非特种设备当作特种设备管理,或未对符合定义的车辆依法登记检验,将面临法律风险和安全责任。
综上所述,真正属于特种设备的车辆,只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即叉车与旅游观光车两类。它们的监管贯穿生产、使用、检验、维修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超期使用或无证操作,以切实保障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
封闭观赏车(电动观光车)若要合法上路,需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经营资质申请、工商登记、车辆牌照申领、驾驶员资质认证及保险购置等。这类车辆本质上属于特种设备,通常仅限于厂(场)内特定区域行驶。若因特殊需求上道路行驶,需先向运输部门提交车辆参数、
奇瑞电动观光车无需在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牌照,但需要根据其特种设备属性完成场内备案并申领场地牌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电动观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特种设备,使用范围仅限于景区、厂区、园区等封闭或特定场所,不允许在公共道路行驶。因此,它无需按照普通
叉车N1考试题库包含多个判断题,用于测试叉车操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以下是部分判断题内容: 1. 一级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内容。 2. 为了保证叉车的稳定性,门架的安装位置距离前轴越近越好。 3. 叉车的工作装置指的是门架升降系统,它是叉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