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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 撤销:撤销是一种针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2. 撤回: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 吊销: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4. 注销:是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二、性质不同: 1. 撤销是行政机关的纠错行为,是对实施中存在违法因素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纠正。 2. 撤回是一种补救行为,是因行政许可所赖以存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发生重大改变,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实施的。 3. 吊销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资格罚,是针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 4. 注销是一种程序行为,并不直接影响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因为在注销之前,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权利已经灭失或无法实际行使了。

三、区别: 1. 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在于,撤销是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因素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纠正,而撤回是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取消行政许可。 2. 吊销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而注销是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不直接影响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

四、法律依据: 1.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3. 第七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情形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总结: 撤销、撤回、吊销和注销都是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概念,但它们的概念、性质和适用情形不同。撤销和撤回是对行政许可的纠正和补救行为,吊销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资格罚,而注销是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纠正、取消或注销行政许可,以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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