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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去户口所在地还是居住地

2024-01-24 10:28 发布

一、缓刑执行地的选择 缓刑的执行一般在犯罪分子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如果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如果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应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二、缓刑执行人员及考察机关 缓刑的执行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公安机关会进行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人员可以不回户籍地,但需要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需遵守以下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需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会在向罪犯宣判时或其离开监所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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