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即证据的固定、证据使用的介质以及如何展示证据。首先,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固定和使用介质,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等进行编号后提交法院。同时,提交的相关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同时,你还应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也就是你的手机。
其次,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展示,你需要在法庭上使用手机登录自己的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你本人身份的真实性。此外,通过展示你和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的真实身份。最后,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