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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和实习期是一样的吗

试用期和实习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它们在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关系和目的上都存在差异。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实习期是在校学生。试用期和实习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所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试用期和实习期的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也不同,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而实习期则是学校和学生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试用期内在节假日加班是有加班工资的。根据规定,试用期内的员工属于正式的员工,从公司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试用期内在节假日加班是有加班工资的。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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