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首先,其主体资格的广泛性体现在每个个体都必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都需遵守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其次,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平等性,即民法所保障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每个人在民事权利上地位平等,负有相同的民事义务。再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广泛,涵盖了其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最后,这一权利能力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因为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达到一定年龄且智力正常的公民有权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那些已达一定年龄但未成年或虽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他们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从而无法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