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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与定金在合同中常常作为保障措施出现,但二者在适用上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首先,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主张,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适用。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 无约定违约金时,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2.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如果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其次,定金和违约金在目的、交付时间、发生根据、确定标准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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