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有哪些?
无期徒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需要关押到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具体来说,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除了上述条件外,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一定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无期徒刑具有哪些特点?首先,它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其次,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第三,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最后,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