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四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被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欺诈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为人被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相对人乘人之危,对行为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而要撤销这些行为,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一旦撤销,这些行为的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2.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3.撤销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