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是民事主体所实施的一切行为的总和,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其中,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事实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不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但依法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等。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以及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诚信原则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传承了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民事活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