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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和职务侵占的区别

贪污和职务侵占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在主体要件、犯罪行为、犯罪对象、情节要件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在职务侵占罪中,犯罪嫌疑人可以是来自各种类型的企业或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而在贪污罪中,犯罪嫌疑人则必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其次,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可以看出,两者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差异。职务侵占罪更注重于“侵占”这一行为,即犯罪嫌疑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贪污罪则更注重于“侵吞、盗窃、骗取”等行为,即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财物。

另外,两者的犯罪对象也存在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这一差异反映了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对象上的不同选择。

在情节要件方面,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而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这意味着,在职务侵占罪中,犯罪数额的大小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贪污罪中,犯罪数额的大小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最后,在法定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这一差异反映了两种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不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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