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审批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没有住房的农户;
2. 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建新;
3. 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分户后,没有住房;
4. 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5. 其它符合建房条件,如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的、原房屋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原籍没有宅基地、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且无住房的、以及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农村居民申请自建房的程序包括:
1. 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2. 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 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 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 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
6. 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 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 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 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10. 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11. 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不允许申请建房的情况包括:
1. 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所申请建造的房屋不符合村庄规划;
3. 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4. 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
5. 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批准的情形;
7. 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