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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租房合同要带身份证吗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将基本信息按照身份证填写。当然,为了避免纠纷,可以在双方许可的情况下,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粘贴在合同的背面。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 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 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承租人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 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 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 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租赁期限的起算有两种情况:

  1. 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
  2. 约定在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签订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如果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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