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时,转出地的车辆管理所应在受理之日起的三日内进行机动车的查验工作。这一规定来源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的第十八条。
此条款详细说明了,一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超出了原车辆管理所的管辖范围,转出地的车辆管理所就需在三日内完成机动车的查验,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标注相关的变更信息。同时,还需要制作并上传机动车的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的所有人则应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到新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的转入。
如果是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的所有人住所迁出,同样需要向转入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在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如果机动车在转入时已经超过了检验有效期,那么还需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转入申请之日起的三日内,需要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后,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并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整个转出和转入的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确保涉及该车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都已经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