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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补开有时间规定

发票补开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从目前的规定来看,都没有时间的限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凭借购物凭证即可补开发票,不存在时间限制。商家有义务开具发票,消费者有权利索取发票。

然而,在补开发票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作为开票方,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已经申报并交纳了税款,但没有开具发票,那通常没有大问题。但如果未交税,就需要分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偷税,这时需要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加处罚款;另一种情况是未交税,但不能定性为偷税,此时也需要补交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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