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法律程序中的三种不同形式,它们在适用的事项、作出的依据、形式、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一、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主要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指挥诉讼进程和清除诉讼障碍,判决则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而决定则用于特定事项。
二、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依据的是程序性事实和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决定则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三、形式不同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决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四、上诉期限不同
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在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较广,一审判决后15日内可上诉;决定没有上诉期限,但可以起诉,不服行政赔偿决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不服刑事赔偿决定的复议期限为30日。
五、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可以相应改变,如中止诉讼后可恢复诉讼程序;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具有不可变更力。
另外,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总之,判决、裁定和决定在法律程序中各有其适用的范围和特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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