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是口头形式。具体内容如下: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分为三种形式: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指定代理是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对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能代理的情况下产生。委托代理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