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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危险报警闪光灯是一种用于紧急情况下的警示装置,可以在以下8种场合使用:

1.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需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需要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3. 在一般道路上,雾天行车时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4. 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恶劣天气,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5.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都应该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 在获得交警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

7. 在运输危急病人时,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8. 一些特殊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也需要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车辆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应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报警闪光灯仅用于紧急情况,不适用于一般道路行驶。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人在以下情况下会被记3分:

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2.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4.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

5.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6.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7.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9.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0.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11.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2.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总之,危险报警闪光灯仅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驾驶人应该合理使用,避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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