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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飞线充电处罚条例

电瓶车飞线充电处罚条例如下:

1、《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如果拒不改正,将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指出,违反规定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根据《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使用下列方式为电动车充电:

(一)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

(二)在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三)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充电。

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其他相关法律依据指出,飞线充电就是通过自己家的门窗,私拉电线或接排插与便捷式充电器连接,然后实现充电。因飞线充电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飞线充电存在以下危害:

1、充电插板烧蚀。插线板功率没有选择对,在使用时容易烧蚀,一旦过载便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出现车辆起火的现象。

2、漏电。飞线充电并不像使用充电桩一样,难免会有人不注意触碰产生触电的情况。其次,也会面临下雨下雪时插座短路的情况,给充电带来安全隐患。

3、殃及邻居。从高层窗口扔下来十几米电线,为停在楼下的电瓶车充电,一旦过载即会造成燃烧产生火灾,飞线途径的住户也都将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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