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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2026-02-26 14:55 发布

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衢州市公安局某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周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申请人对此决定表示不服,并于7月12日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7月19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被申请人于7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8月1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8月2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邮寄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于8月3日签收。8月16日,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9月5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

申请人周某某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他指出,自己挪车是为了防止交通堵塞,保护公共利益,并未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此外,挪车距离短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导致处罚过重。

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但未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请人则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案发当晚,申请人因与代驾司机徐某发生争执,驾驶车辆驶离停车场,并被检测出酒精含量为87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经过审理,衢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衢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情节,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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