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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利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了吗?

2026-03-10 11:50 发布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对铁岭利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铁市环罚〔2025〕44号文件,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规范检测车辆排放情况:

2024年11月20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铁岭利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辽M08K51、辽M5Q735、辽MLK001等90台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的要求,在不具备使用简易法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将检测方法从工况法放宽为简易法,从而出具了90份虚假报告。这些虚假报告使该公司获得了违法所得9000元。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铁岭利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4年12月12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发出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2025年4月28日接受了复核,最终采纳了部分意见。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铁岭利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元整。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如该公司不服此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还强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会暂停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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