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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是什么

2026-04-10 15:55 发布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培训。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制度。对有民航安检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采取从严检查措施。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发布。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手工人身检查一般由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对女性旅客的手工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对特殊物品采取相应的安全检查措施。

对来自境外,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对来自境内,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不再实施安全检查。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离开候机隔离区或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相混或者接触的除外。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实施安全检查。航空货物应当依照航空货物安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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