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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的清分日期是哪天?

驾驶证的清分日期是根据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来确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开始计算,不断地循环。如果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2010年5月x日,那么驾驶证的记分周期就是从2010年5月x日的零时起至2011年5月x日的二十四时止。

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分值未满12分,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如果被记满12分,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而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么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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